【印聯傳媒網訊】最近,利用微信紅包營銷、牟利、甚至賭博的群體正悄然擴張。一個百元的紅包,成了違法抽獎的“門票”;搶紅包抽汽車,美其名曰“眾籌”,數百人的慷慨解囊除了成就一名幸運兒,也讓主辦商家賺得盆滿缽滿;更有甚者,不少人把微信紅包當作賭局的“牌面”,一把輸贏數萬元……

微信紅包是一種暫行的娛樂方式。它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市民的生活,也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。但是,由于不法人員盯上了微信紅包這個載體,對其使用途徑進行了不斷的“創新”,也帶來了諸多社會問題,甚至成為一種新型的詐騙工具、賭博工具。這種情況下,微信紅包就成了危險紅包,就成了危害社會的炸藥包。
對于這種現象的監管,目前還是一個空白點。如何不讓微信紅包成為危險的炸藥包?監管部門需要依據新的形勢,跟進監管,而不能再袖手旁觀了。
首先,微信營銷應該備案。按照商業營銷的管理規定,實體商家在開展各類營銷的時候,都是需要嚴格備案的,只有經過審批的營銷活動才是合法的。這種管理的目的,就是為了杜絕營銷亂象。那么,對于在微信上開展營銷的商家,也應該實施登記備案制度。微信營銷和社會營銷都是一樣的,監管不力,都會存在安全隱患,甚至成為欺騙的形式。監管部門需要嚴格管理微信營銷。
其次,微信承擔連帶責任。假如說,有人借助微信紅包這個平臺實施了犯罪行為,微信官方是不是能夠擔責?從查處的此類案件來看,從來沒有對微信官方進行追責。這其實就是放縱了犯罪主體。在法律規定中,有對提供犯罪載體的懲罰標準。比如說提供賣淫、賭博、吸毒場所,這些場所的管理方都會被追責。其實,微信也是這樣的場地,微信官方當然有義務管理好自己的平臺。當有人借助微信紅包實施賭博、詐騙等行為的時候,就應該讓微信官方承擔責任,只有這樣才能倒逼微信官方管理好自己的“網絡場地”。
最后,警方需要拓展范圍。微信紅包中出現了商業營銷犯罪,賭博犯罪,其實就是事實犯罪。對于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此類犯罪,警方都是零容忍的。為何沒有對這種新型犯罪加以重視?固然,新載體剛剛出現,警方跟進有點滯后也是可以理解的。但是,當微信紅包成了營銷犯罪和賭博工具的時候,這已經成了新的犯罪區域,在這個時候,警方就應該迅速跟進,而不能在新型犯罪的道路上,永遠在犯罪行為的背后跑得氣喘吁吁。
微信紅包已經成為了犯罪的載體,其危害性比傳統模式的犯罪手段危害更大。這是因為這具有隱蔽性。微信紅包犯罪行為已經成了危害社會的炸藥包,掐斷它的引信十分重要。
印聯責編:星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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